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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法院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编辑:张花 2022-01-06 16:21 浏览:44

1月6日下午

蒙城县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通报了 

原告不服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原告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

三起典型案例

原告不服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6日作出蒙市监罚﹝202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郁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食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对蒙城县某食品销售店经营者郁某作出了: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对原告所经营的蒙城县某食品销售店作出的50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2.判令被告依法重新处理,减轻或免除对原告的罚款。

裁判结果:

县法院对原告详细讲解,剖析法律法规,使原告清醒地认识到,要依法经营。在组织协调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原告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经济状况,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双方达成协议:一、被告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罚款金额50000元调整为21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撤销被告2021年4月6日作出的蒙市监罚﹝202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被告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10号《关于庞沟村陈某林与陈某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经查,陈某、陈某林之间因宅基地纠纷多次诉讼、信访,纠缠十年之久,王集乡政府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由于双方均具有宅基地使用证,故被告王集乡政府无权对陈某、陈某林作出上述土地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县法院围绕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亲历现场实地勘测,查明当事人争议的具体事实情况。多次从情理、法理的角度,与原、被告双方真诚沟通,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向被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被告主动纠正,化解行政纠纷,原告撤诉。

针对被告无权处理的事项,县法院向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县政府协调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陈某、陈某林的宅基地使用证进行撤销,继由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对陈某、陈某林土地权属争议重新作出处理决。


原告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4日被告蒙城县公安局小涧派出所接到小涧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母某报警称:小涧镇赵塘村村民赵某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故意到北京上访,涉嫌扰乱单位秩序。

被告及时受理该案,查明2021年3月3日下午,原告赵某明知北京在召开两会,故意在此期间到北京上访土地、扶贫款、低保事项,意图给基层单位形成压力,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另查明,赵某在2020年年底到安徽省纪委、中央第五巡视组上访已经答复过的相同上访事项,致使镇、村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被告依法向原告进行处罚前告知,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2021年3月5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原告作出蒙公(小)行罚决字〔2021〕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赵某行政拘留七日,该处罚决定依法进行了宣告和送达。

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原告被执行拘留。

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蒙城县公安局对其辖区内居民赵某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被告蒙城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明知北京在召开两会,故意在此期间到北京上访土地、扶贫款、低保事项,意图给基层单位形成压力,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的事实。

被告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审批等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蒙公(小)行罚决字〔2021〕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蒙城广播电视台(蒙城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丁岩 蔡超 张花 

责任编辑:张花

编审:王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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