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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社会救助!县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编辑:徐浩轩 2023-11-02 22:54 浏览:8

今天上午,县民政局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县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发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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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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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


1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我县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强化低保扩围增效,放宽重度残疾人申请等条件,规范低保等收入财产核算办法,加强与防止返贫监测机制有效衔接,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今年以来共排查大病自付1万元以上家庭和监测对象9574人,其中纳入低保409人,特困19人,给予临时救助648人次。

截至2023年10月,我县农村低保对象22958户42096人,覆盖率3.74%;城市低保1010户1668人,覆盖率0.54%;1—10月累计新增城乡低保2574人,累计拨付低保资金20742.9222万元。2023年10月,特困供养人员4762人,1—10月累计新增172人,累计拨付资金3244.1824万元。救助资金都及时足额拨付,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日常生活。

2深化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

全面实现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力度。强化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功能,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

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2023年1-10月临时救助累计救助1717人次,拨付资金820.65万元。

3提升照料服务水平  加强特困救助供养

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落实政府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着力解决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无人照护问题。

全面落实《亳州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亳民社救字〔2022〕2号)要求,县民政局科学制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考评办法》、《关于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走访探视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探视巡访制度和村(居)干部(网格员)包保清单,监督落实定期探视巡访和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4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

拓展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功能,推动社会救助数据汇聚,健全信息交换制度机制,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及时预警、查访核实,分层分类实施救助帮扶。

截至10月,我县在册的低保边缘家庭1278户2442人,支出型困难家庭666户1143人,都正在享受相应的常态化帮扶。

5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

蒙城在全市率先开展村级“救急难”互助社试点,共计成立镇级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17个,村级救急难互助社登记社团45个、备案249个,实现了镇村两级全覆盖。

截至目前,共筹集资金931.18万元,同时为使救助规范,对象精准,高效及时。县民政局联合财政局出台了《蒙城县救急难互助社工作操作规程》,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程序。互助社成立以来共计救助535人,救助资金46.56万元。

6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亳政秘〔2023〕31号)文件规定,我县从2023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原706元/人/月调整至75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689元/人/月调整至721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96元/人/月不作调整。


答记者问

问:2023年现行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1.城市低保标准75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721元/人/月。

2.城市低保补助标准:A类为639元/人/月,B类为579元/人/月,C类为479元/人/月。

3.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为539元/人/月, B类为489元/人/月,C类为409元/人/月;


问:低保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1)申请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村、社区民政专干可代为受理),并按规定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书面声明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签订承诺书,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低保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2)经济核对。受理申请后,乡镇通过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生成核对报告。乡镇工作人员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3)入户调查。乡镇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要求乡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成员至少1人,村民政专干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4)视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存在疑似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

(5)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综合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提交乡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6)乡镇审批。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成立由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乡镇(街道)民政、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及村(居)负责人、包村干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对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整理相关审核审批资料,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系统完成审核审批流程,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长期末端公示。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县民政局通过政府网站进行长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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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闫怡诺  卢静

责任编辑:徐浩轩

编审:张花丨审核:张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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