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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蒙城三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编辑:徐浩轩 2023-11-02 22:57 浏览:14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蒙城县三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PART.1案例一

王集乡全集街某食品店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8月24日,蒙城县应急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发现,王集乡某食品店南侧房屋一楼及后院厢房内存放有烟花20件、爆竹61件零48盘,均没有张贴“蒙城县日杂果品公司”字样或烟花爆竹经营“流向标识码”的防伪标贴,且现场未能提供2023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查,该店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罚标准,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且仅获得销售收入160元,综合考量,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PART.2案例二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蒙城县某加油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汽油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6日,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自称是安全生产杂志社某记者电话反映许疃镇西街路北某加油站没有销售资质但储存大量汽油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隐患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蒙城县某加油有限公司油罐区外北侧一油罐内储存的油品经现场鼻闻目测初步判定为汽油,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将该油罐内储存的汽油542升实施了扣押。经查,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汽油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汽油伍佰肆拾贰升违法所得壹佰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PART.3案例三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赵某违法经营(储存)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

2023年5月30日,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违法经营汽油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位于蒙城县葛桥职中东门东侧院内东南侧停放一辆油罐车,该油罐车方向盘座位一侧安装有小型加油机一台,加油机安装有加油枪,加油机仪表盘显示加油升数为125.77升,加油金额830.08元,单价为6.60元;车主赵某现场提供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到期未申请换证。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该油罐车加油机对油罐内的油品进行抽取,抽取油品348.7升并依法实施了扣押、鉴定。经查,赵某存在违法经营(储存)汽油的行为。因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的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将该案件移交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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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徐浩轩

编审:张花丨审核:张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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