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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骑的电动车!安徽要出手了!
编辑:管紫莹 2022-04-16 09:11 浏览:11

4月15日

安徽省司法厅发布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

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

临时通行标识申领期限为6个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仅限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面,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和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材料。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遗失、灭失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依法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但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申请临时通行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设区的市(如合肥)相关规定早于该期限的,从其规定。暂定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置临时通行期限的,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对于设区的市(如淮北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对临时通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有要求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


在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年龄限制方面,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突破了现有规定,力求解决12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问题,暂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此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在道路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电动自行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这些行为将被警告或罚款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过程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对允许登记的非标车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则提高罚款标准为二百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4月15日至5月14日止。公众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蒙城广播电视台(蒙城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新安晚报

责任编辑:管紫莹

编审:王爱荣丨审核:张治国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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