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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心丸”来了!《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权威解读
编辑:刘淼 2024-01-17 17:12 浏览:2

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1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对《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作政策解读。《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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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于2023年11月28日以省政府令第317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各地出台相关制度,在安置对象、安置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此次省级层面出台统一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制度,旨在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提升土地征收的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介绍,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办法》规定,土地征收各类公告事项应当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员、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确保被征收人及时了解征地信息,全过程参与土地征收各个环节,表达意见和建议。

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及时到位。《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农户指定银行账户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明确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办法。《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作出详细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要求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等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等重大决策事项中的决定性作用。

对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内容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办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当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民村民住宅需要拆迁农民房屋的,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当通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办法》规定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要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并由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减轻被征地农民负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中哪些人能获得补偿安置?

黄发儒介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进城务工等原因离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办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办法》通过对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同情形作出规定,让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吃上“定心丸”。

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黄发儒表示,近年来,我省部分地方征地主体不明确,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不力;征地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规定缺失,补偿资金落实和安置措施刚性不够等,导致征地矛盾纠纷较多。从源头上规范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是妥善化解土地征收中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

《办法》实施后,土地征收全流程机制更健全。《办法》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以具体细化为原则,减少原则性和模糊性,更具有操作性,有效解决当前对政策理解不够清晰、把握不够精准等问题。

如针对征地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土地现状调查,《办法》总结实践中成熟的做法,明确谁是调查主体、谁是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确认、使用、公示等。

针对征地工作中难度最大的协议签订,对签订协议的权利人比例进行量化,要求与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100%,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90%以上,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保障和维护群众权益更全面。《办法》在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上,从征地前落实费用、批后支付费用、内部分配等三个关键节点,精准把关,环环相扣,构建相关费用保障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为防止市、县政府征地久拖不决导致土地圈而不征,影响农民土地权益,《办法》对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期限作了两年有效期的规定,即征地申请应当自发布预公告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必须重新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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